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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世源

原告
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軒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子豪律師
被告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8,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6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