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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蘇錦秀

原告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新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仁修律師
被告
承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睫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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