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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5號

返還預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劉瓊雯

原告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新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陳彥樺律師

林仁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15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預付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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