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9號
- 聲 請 人
-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隆
- 代 理 人 陳昭玲
-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
-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葉春江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永光華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97,124元 RA1441873 1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