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5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朱政全
相對人
艾迪凱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原
相對人
李天尹

蔡昇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2,364,600元,其中之新臺幣646,8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2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364,600元,到期日114年5月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646,8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526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