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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1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王沛雷

原告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卿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伃萱律師
被告
陽明山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蓮珠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爭訟決議不成立、無效或得撤銷,則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應為每月免於增加繳納管理費之差額,並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參拾柒萬伍仟零肆拾元【計算式:(16萬9792元-5萬元)×12×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柒仟零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11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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