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 原告
- 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宇軒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子豪律師
- 被告
-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紹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8,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8,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