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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孫曉青

原告
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百通
被告
微體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亦書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體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零貳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7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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