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博得瑞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寬
- 代理人
- 林孟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