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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9425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2 日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冠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之0 兼法定代理人 王法禹兼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冠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竹村分公司之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址設新竹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39425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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