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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28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9 日

聲請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巫佳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持有發票人於民國114年5月3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15萬元之本票,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依首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128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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