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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蘇怡文

原告
眾象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涵晞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志騰律師
被告
天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萬4,50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8萬1,36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29日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3萬8,096元(計算式:本金618萬1,363元+利息5萬6,733元=623萬8,096元,利息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50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618萬1,363元 115年1月22日 115年3月29日 (67/365) 5% 5萬6,733.06元 合計(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5萬6,733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614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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