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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53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創生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運輸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被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為法人,其主事務所設臺北市中山區,非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75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款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