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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0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菊珍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黃晴筠
訴訟代理人
周永哲
被告
騰成醫療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天樞健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吳博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等清償借款,依兩造所簽立之中長期授信合約書第23條載有「…乙方及丙方對甲方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400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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