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程欽
- 代理人
- 林美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1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台灣捷太格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西田正明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83,972元 UI8754477 1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