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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劉逸成

聲請人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程欽
代理人
林美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1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台灣捷太格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西田正明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83,972元 UI8754477 114年9月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第111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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