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46號
- 聲請人
- 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童
- 代理人
- 陳奕方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第34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林金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盈達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1,058,036元 TM0287782 1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