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76號
- 原告
- 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一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帆律師
- 被告
- 柳淵棋
- 訴訟代理人
- 宋穎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1,274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該利息屬起訴後之孳息,依上述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81,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