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726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8 日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吳如卿
債務人
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正用
債務人
賴正榕
債務人
石正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所明定。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桃園市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37260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