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836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彩熒
- 代理人
- 陳哲彥
- 債務人
- 張碩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帳戶及保險契約資料,惟查債務人之戶籍址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應屬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