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54號
- 原告
- 呂彩渝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銘律師
- 被告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星
- 被告
- 曾殷毅
曾善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曾殷毅、曾善美對被告富邦人壽公司之終身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00)之身故保險金請求權不存在。㈡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