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14號
- 原告
- 眾象諮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涵晞
- 訴訟代理人
- 林舒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雨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騰律師
- 被告
- 天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萬4,50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8萬1,36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29日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3萬8,096元(計算式:本金618萬1,363元+利息5萬6,733元=623萬8,096元,利息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50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618萬1,363元 115年1月22日 115年3月29日 (67/365) 5% 5萬6,733.06元 合計(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5萬6,7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