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53號
- 原告
-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亮
- 訴訟代理人
- 許正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銳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7萬7,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1,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95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銳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7萬7,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1,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