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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63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月雯

原告
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玉
被告
台灣瑞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峰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又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此類異議之訴乃強制執行之救濟程序,由執行法院管轄,調查較為便捷,易於終結訴訟,故應認其性質屬專屬管轄。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請求撤銷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84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即被告參與分配部分),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實際實施執行程序之執行法院即臺東地院專屬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63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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