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53號
- 原告
- 創生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運輸
- 訴訟代理人
- 潘兆偉律師
- 被告
-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秉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為法人,其主事務所設臺北市中山區,非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