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854號
- 原告
- 昇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景沛
- 原告
- 明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景沛
- 被告
- 許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5月1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昇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明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住所、於同年7月3日送達於原告明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地址,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