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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4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瓊雯

聲請人
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童
代理人
陳奕方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第34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林金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盈達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1,058,036元 TM0287782 114年12月2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第346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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