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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一○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鋑 住台北市○○區○○路五八九號地下一樓
被告
創笙建材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七三號二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街七三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買賣合約書第十三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俊雄

~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一○八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