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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三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弘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一四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一四一號裁定對聲請人為假扣押,並經執行在案(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二0八0號),惟相對人主張之債權,聲請人認尚有糾葛,為此聲請令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相對人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民事庭提起訴訟(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號),有該件卷宗可參。相對人既已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即無由再限期命其起訴,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靜芬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三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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