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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一號

聲請人
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勇
相對人
力碩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復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八九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舜帆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一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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