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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七二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七二號

原告
軒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啟霖
被告
竣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捌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0二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四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一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F0附表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七二號┌───┬─────────┬────────────┬─────┐│審 級│項目│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訴訟費用│捌仟肆佰玖拾叁元│││ 一 ├─────────┼────────────┼─────┤││送達郵費│叁佰肆拾元 ││├───┴─────────┼────────────┼─────┤│ 總計 │捌仟捌佰叁拾叁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七二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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