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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
得龍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叁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玖拾柒

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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