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一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德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泰正律師
- 被告
- 達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暨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
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原告尚欠新台幣
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