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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同右
相對人
英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英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玖萬伍仟零壹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二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智勝

~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F0附表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號┌───┬─────────┬────────────┬─────┐│審 級│項目│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荹│裁判費 │叁拾玖萬叁仟壹佰陸拾捌元│││ │ │ │ ││├─────────┼────────────┼─────┤││送達郵費│陸佰陸拾叁元 │ ││ 一 │ │ │ ││ │ │ │ ││├─────────┼────────────┼─────┤││聲請公示送達費用 │肆拾伍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壹仟元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壹佰叁拾陸元 ││├─────────────┼────────────┼─────┤│ 總計 │叁拾玖萬伍仟零壹拾貳元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0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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