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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維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九0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方彬彬

~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4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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