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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一號

返還股票暨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許永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一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韋德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複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被告
達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暨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

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原告尚欠新台幣

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許永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一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票暨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