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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三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可稽,本件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韓金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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