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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0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0七號

聲請人
信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四五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1│詹吳惠美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貳萬伍仟參佰陸拾伍│OR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十日 ││ │ │社南港分社 │元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0七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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