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4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特別代理人 己○○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豪杉律師
- 被告
- 丁○○
丙○○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56號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繼承人間另有分割遺產協議者,即不得另訴請求分割遺產。經查,兩造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事件,刻由本院92年度家訴字第56號案件審理中,系爭兩造間是否曾於91年9 月29日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乃本件原告得否請求分割遺產之前提,從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92年度家訴字第56號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