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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李昆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4號

原告
甲○○
原告
特別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複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告
丁○○

      丙○○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56號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繼承人間另有分割遺產協議者,即不得另訴請求分割遺產。經查,兩造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事件,刻由本院92年度家訴字第56號案件審理中,系爭兩造間是否曾於91年9 月29日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乃本件原告得否請求分割遺產之前提,從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92年度家訴字第56號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昆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4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