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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314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鍾任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3147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長紘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捌仟元,其中之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788,000 元,到期日民國95年10月29日,詎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978,000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鍾任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榮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314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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