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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請人
宏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1,D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179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宏碩國際科技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汐│34,000元 │HSA0000000 │94年6月10日 ││ │限公司甲○○ │止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4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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