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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3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36號

聲請人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明業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409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佰貳拾叁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23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409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擔保金返還同意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3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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