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36號
- 聲請人
- 文苑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85年度存字第671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85年度裁全字第459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85,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85年度存字第671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而終結,聲請人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聲請狀、本院收受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收據、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