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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小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一、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曾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十日內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項補正準備書狀之不足,並依該法第265 條之規定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復於九十六年五月三日命原告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惟原告迄今猶未能提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小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鳳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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