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詹朝傑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佩樺律師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98年1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另件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07 號)主張以該債權抵銷本件原告之請求,經本院於98年1月10日裁定命在該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07 號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80 號分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上訴確定,有上述歷審判決可稽,則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度重上字第207 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