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歐宇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佩樺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98年1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另件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07 號)主張以該債權抵銷本件原告之請求,經本院於98年1月10日裁定命在該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07 號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80 號分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上訴確定,有上述歷審判決可稽,則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