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萬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前段、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由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9 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