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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4號

確認股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告
星航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即確認被告乙○○持有原告公司27.62%股、丙○○持有原告公司5.68% 股,其股權不存在。經命原告補正而並未補正原告公司股份實際交易價格之證明,又該公司並未上市上櫃,實無從查知其股份之交易價格,計算原告就訴訟標的之所有利益,則依公司每股淨值為基準應屬適當,經本院命原告陳報資產負債表得悉原告公司96年之淨值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8,074,14 9元(700,000 股),每股淨值應為11.5元(元以下捨去),故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陸拾捌萬零陸佰伍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訴之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叁佰陸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陸佰叁拾伍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被告乙○○:700,000股×27.62%×11.5元/股=2,223,410 元
㈡被告丙○○:700,000股×5.68%×11.5元/股=457,240 元
㈢綜上合計:2,223,410元+457,240元=2,680,65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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