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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3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93號

原告
新光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風車顧問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陸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居間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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