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55號
- 原告
-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米迪亞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孟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提出下列事項並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
㈠原告應提出截至民國97年7 月30日止應付貨款為186 萬192元之明細及單據(與附件16銷售金額加總不符)。被告應就應付貨款金額應係若干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
㈡原告應陳明附件16退貨細目與附件3 、4 退貨細目不一之原因。
㈢被告應提出95年8 月至97年7 月每月銷貨予原告之請款單及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