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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剩餘財產分配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詹朝傑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中柱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 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另案訴外人陳何草對被告提出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訴訟,前由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 號判決,但被告提起上訴而至今未確定,且被告主張如上開判決確定其應返還訴外人陳何草款項,則於本件應列為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自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是被告主張列為扣除之債務是否有理由須以前揭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 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確定判決結果為斷,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 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剩餘財產分配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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