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號
- 原告
- 庚○○
- 原告
- 丙○○
- 兼前列三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 一人 林志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四人共同 李振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戊○○
- 被告
- 2
- 訴訟代理人
- 曾孝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玉鈴律師
- 被告
- 錢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 月29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