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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原告
己○○○
原告
原告
庚○○
原告
丙○○
兼前列三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前列 一人 林志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四人共同 李振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戊○○
被告
2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被告
錢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 月29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9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